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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典型违法案例:企业被罚15000、没收违法所得870……

4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典型违法案例:企业被罚15000、没收违法所得870……

4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典型违法案例:企业被罚15000、没收违法所得870……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宣传部
  •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8-0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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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责任,营造依法依规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对2025年第二季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浙江*民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违法行为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未与金华市婺城区某小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小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其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处理结果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永康*方科技有限公司

1、违法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武义县某诚歌舞厅(个体工商户)的内部装修工程项目中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消防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的系统功能测试有4个缺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给予该项目的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给予该项目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赵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金华市*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违法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浦江某某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1处未按照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合计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的处罚。

给予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江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给予该项目的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谢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给予该项目的消防设施维保人朱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违法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于2025年4月为某单位填写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中第一条消防供配电设施第一项消防电源主备电源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内容未填写,有1处未按照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金华市*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柒拾元;

给予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该项目的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孔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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