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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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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召开新版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宣贯会

发布时间: : 2025-06--17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召开新版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宣贯会 为确保新版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的顺利实施,6月10日上午,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召开新版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宣贯会。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党委书记杨顺修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获证企业负责人及认证技术负责人、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和各相关分包指定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所有认证从业人员等共计1500余人通过现场与观看直播方式参加会议。评定中心副主任胡群明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泡沫灭火设备作为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的关键装备,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新版国家标准 GB 20031-2024《泡沫灭火设备》已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并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制订的实施规则和执行的新版标准,旨在进一步提升认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认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会议指出,各生产企业需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深入学习新版国家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持续稳定达标,有序推进换证工作。此外,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强化技术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水准,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为认证工作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同时,各工厂检查员与认证人员须深入学习新版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严格遵循认证规则与程序规范开展工作,确保认证流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会议期间,评定中心的相关专家就新版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证书转换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说明,天津消防研究所的相关专家就新版国家标准与旧版标准主要差异、标准换版变更确认方案和产品送检要求进行了讲解。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工作正式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更彰显相关各方协同发力,共同推动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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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消防验收/备案,需同步上传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发布时间: : 2025-06--17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消防建材”)质量检验工作,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消防工程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分类管理 (一)第一类: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附件1)或设计文件明确的应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该类消防建材必须见证取样检验。 (二)第二类:不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规定,但属于工程建设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应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附件2);在没有技术管理保证措施的情况下,该类消防建材原则上应见证取样检验;上述技术管理保证措施应为见证取样检验的替代解决方案,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并报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三)第三类:除第一、第二类以外的消防建材,包括属于推荐性标准规定的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附件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目标、诚信信息管理、项目后续运维等开展该类消防建材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见证取样检验分类管理内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包含消防建材在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根据检测方案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消防建材检测业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建材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及防火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必须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对消防建材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消防建材现场随机取样并送检,禁止以厂家定制试样冒充实际进场的消防建材送检;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的消防建材不得使用,经见证取样检验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消防建材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退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检测机构应对消防建材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消防建材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六)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等过程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本通知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均以相关规范标准的条款原文描述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规范标准有更新的,从其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第一类消防建材清单 2.第二类消防建材清单 3.第三类消防建材清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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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总队回复:消防水带报废问题!

发布时间: : 2025-06--16
咨询:消防水带报废问题 请问,我们日常建筑内使用的消防水带有使用年限或报废年限的规定吗?国家产品标准《消防水带》GB 6246-2011中,好像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还有其他执行标准吗?是否强制执行? 回复: 目前《消防水带》(GB6246-2011)标准中未对消防水带使用年限进行明确规定,2023年8月16日实施的团体标准《消防水带产品维护、更换及售后服务》T/COQS XF006-2023标准中,对水带使用年限提出推荐性意见,建议使用更换期限为6年。部分厂家在出产消防水带后,也在使用说明中提出了推荐性使用意见,使用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实施。     消防水带报废问题:标准、现状与思考 消防水带作为灭火救援的关键装备,其性能和状态直接关乎救援成效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然而,消防水带报废相关标准和执行情况却存在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目前,国家产品标准《消防水带》GB 6246 - 2011未对消防水带使用年限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标准主要聚焦于消防水带的产品质量、性能参数等方面,如对水带的耐压性能、尺寸规格、材料要求等有着详细的规范,确保消防水带在出厂时具备可靠的灭火作业能力,但在使用年限方面留下了空白。 这使得在实际使用场景中,使用者缺乏清晰的指导性文件来判断水带何时该报废。 2023年8月16日实施的团体标准《消防水带产品维护、更换及售后服务》T/COQS XF006 - 2023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空缺。该团体标准对消防水带使用年限提出了推荐性意见,建议使用更换期限为6年。 同时规定,正常运输、安装及使用条件下,消防水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保证用户未使用过的消防水带产品2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 消防水带产品生产日期满2年的,应进行首次维护,以后应逐年维护,最长维护期限不超过4年,正常使用后的消防水带产品应立即维护; 自出厂检验合格之日起,按本文件规定维护管理的消防水带产品最高使用期限为16年,若消防水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对其出厂产品有效期有专门说明的,最高报废年限按照两者最低的年限为准。 然而,团体标准的推荐性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和场所出于成本考量、对消防水带报废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因素,往往忽视这些推荐标准。 部分使用者秉持“用到不能用了再换”的观念,这种做法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消防水带在长期使用或存放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性能下降。 比如,橡胶材质的水带会老化,导致其耐压能力降低,在灭火作业时可能出现爆裂;   水带内部的编织层可能因磨损、腐蚀而强度减弱,影响输水效果。 即便外观上未出现明显损坏,其内部结构也可能已遭受不可见的破坏。 部分厂家在出产消防水带后,虽在使用说明中提出推荐性使用意见,但这些意见缺乏统一规范,且难以有效监管。 不同厂家的推荐使用年限和维护要求差异较大,使得使用者在参考时无所适从。 在一些小型场所,如个体商铺、小型工厂等,消防意识相对淡薄,更不会严格按照厂家建议对消防水带进行维护和更换。 他们可能认为只要水带还能通水,就可以继续使用,完全忽视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强制性报废标准,相关部门在检查时也面临困境。 对于超过推荐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消防水带,难以采取有力的执法措施。 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若因消防水带老化、损坏等问题导致救援受阻,后果不堪设想。 这不仅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更可能威胁到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有必要推动消防水带报废标准的完善。 一方面,应将一些科学合理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纳入强制性规范,让使用者和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消防水带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其产品使用说明,确保推荐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需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消防水带报废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各单位和个人主动按照标准对消防水带进行维护和更换。 消防水带报废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关系到消防安全的大局。 只有建立明确的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管和提高社会意识,才能确保消防水带在关键时刻发挥应有的作用,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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