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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2.55万!消防维保时烟感、温感测试数量不足

被罚2.55万!消防维保时烟感、温感测试数量不足

被罚2.55万!消防维保时烟感、温感测试数量不足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宣传部
  •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6-09-2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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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026年9月,天津东丽区消防救援局按照《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数据综合研判,对辖区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项目开展全覆盖筛查,重点核查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东丽区承接的全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我区承接的3家企业的消防维保服务,存在抽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属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高风险预警问题。

2026年9月,监督人员对该公司服务质量开展专项核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

  • 一是在天津市东丽区某企业维保项目中,场所共有烟感探测器128个,按规范半年抽检比例不低于50%,应测试64个,实际仅测试60个,抽检数量未达标;

  • 二是在天津市东丽区某企业维保项目中,场所共有烟感数量60个,温感2个,按照要求季度测试达到25%,应测试15个,实测10个,差额5个,未达到规范要求;

  • 三是在天津市东丽区某企业维保项目中,场所共有烟感探测器203个、温感探测器12个,按规范季度抽检比例不低于25%,应测试54个,实际测试50个,差额4个,维保作业流于形式。

综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目前,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涉嫌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2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了4500元的行政处罚,有效震慑了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案例二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026年8月,天津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局按照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在对天津某住宅小区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发现为该小区提供消防检测服务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违规问题。

2026年8月,监督人员对该公司服务质量开展专项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6年6月份对天津一住宅小区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时,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测试数量不足,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2/T 3035-2023要求,涉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局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消防系统设备维保合同书》及《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度报告书》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丁某芝、刁某朝等2人进行调查询问。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确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刁某朝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给予天津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项目负责人刁某朝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和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案

近期,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消防救援局监督检查人员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消防控制柜存在大量故障点;消防控制室无法远程停止水泵;水泵房消防电话有杂音听不清;厨房防火门无闭门器,宿舍楼防火门顺序器损坏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柜主机还存在故障点未整改、宿舍楼B座和C座之间用连廊连接,防火分区超面积未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维保公司维保不到位案

近期,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消防救援局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发现,某维保公司在为某公司提供消防维保服务时,未按规范维修保养排烟设施,造成集中控制室排烟设施失效。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安全隐患违法案

近期,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消防救援局监督检查人员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查实两项消防安全违法问题:

  • 一是该单位危废品库与消防泵房防火间距不足,存在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二是消防给水管道压力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19500元。

来源:天津消防东丽支队、天津消防滨海新区支队、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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